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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111423LL00100/ | 發文字號:文政發〔2019〕3號 |
發文機關:文水縣人民政府 | 發文時間:2019-07-04 |
標題:關于落實和承接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 |
文政發〔2019〕3號
文水縣人民政府
關于落實和承接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
縣直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繼續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晉政發〔2018〕38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國務院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通知》(晉政發〔2018〕39號)、《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和承接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呂政發〔2018〕21號)精神,我縣需對應落實和承接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共24項。
縣直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職權事項的落實和承接工作。對取消的事項,要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對下放的事項,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確保無縫銜接、承接落實到位。
落實和承接省、市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職權事項后,各部門要按照《山西省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動態管理辦法》,及時做好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完善行政職權運行流程圖、廉政風險防控圖,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附件:1.縣政府落實晉政發〔2018〕38號、呂政發〔2018〕21號文件取消和承接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19項)
2.縣政府落實晉政發〔2018〕39號、呂政發〔2018〕21號文件取消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5項)
文水縣人民政府
2019年1 月30日
附件1
縣政府落實晉政發〔2018〕38號、呂政發〔2018〕21號文件取消和承接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19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市改革意見 |
縣改革意見 |
工作銜接和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 |
《山西省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238號) 第二條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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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信委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經信委利用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已取得核準批復文件的項目和已備案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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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電力需求側項目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2015年修訂)第六條 《電力供應和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發布,2016年修訂) 第二十九條 |
市經信委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經信委按照《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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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14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56號) 第十條 《關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06﹞632號) |
市經信委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市經信委將依據《關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中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06﹞632號),對乳制品、酒類(包括白酒、葡萄酒、啤酒、食用酒精)、飲料、食用油、肉制品、罐頭、調味品、淀粉制品等生產許可涉及的產業政策確認事權進行承接,不再對其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進行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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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互聯網營業場 所網絡安全的核準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發布,2016年修訂) 第四條 第十一條 |
省公安廳下放至市、縣級公安機關(省改革意見) |
縣公安局承接 |
下放后,省公安廳要加強監督檢查,并加強對市縣級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確保落實承接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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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產、生活必須車輛限行區域的通行許可 |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四十條 |
市公安局下放至縣級公安機關 |
縣公安局承接 |
下放后,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相關交通秩序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要通過翻看臺賬、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大抽查力度, 不定期對各縣車輛通行許可辦理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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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第九條 |
市財政局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審批后,市財政局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市財政局要規范備案流程,實施公開管理;要夯實監管信用基礎,實施誠信管理、社會監督,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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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設項目除噪聲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保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 |
市環保局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建設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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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環境監測能力認定 |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2007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第二十一條 |
市環保局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環保局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 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確保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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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業“三同時” 驗收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新建或更新后的驗收 |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2012年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 第四條 第七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第四條 第九條 |
市環保局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縣環保局不再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驗收,按權限對驗收有關資料進行備案。監督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將安裝的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聯網,確保依法規范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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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機動車環保年度檢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訂) 第三十五條 |
市環保局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級環保部門不再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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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第三十二條 第十二條 |
縣級環保部門縣級承接 |
縣環保局承接 |
縣級承接后,企業通過固體廢物信息系統填報,市縣環保部門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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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乙級及以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核準資格上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訂)第十四條 |
市住建局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要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監管,對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及時予以通報,并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在建筑市場公共服務平臺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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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
《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發 布,2017年修訂)第三十九條 |
市水利局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水利局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加強監督檢查 |
該項行政許可事項市局已取消,不再執行 |
14 |
草種檢驗員資格認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6年修訂)第九十三條 《草種管理辦法》(2006年農業部令第56號公布,2015年修訂) 第三十九條 |
市農業委員會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農委要加強對草種質量檢驗機構的監管,督促企業做好檢驗人員的業務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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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進入自然保護區實驗區旅游活動的審批 |
《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發布,2017年修訂) 第二十九條 |
市林業局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林業局要加強對各級自然保護區試驗區內開展的參觀、旅游活動的監管,同時強化對自然資源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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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中小微企業品牌發展的獎勵 |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第十八條 |
市財政局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今后不再組織此類表彰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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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中小微企業及服務業發展項目資金核撥 |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第五條 |
市財政局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財政局不再為此類項目安排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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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中小企業成長工程專項資金核撥 |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第五條 |
市財政局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財政局不再為此類項目安排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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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財政補助資金核撥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17年修訂) 第十條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 第五條 |
市財政局取消 |
縣里無此項職權 |
取消后,市財政局不再為此類項目安排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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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縣政府落實晉政發〔2018〕39號、呂政發〔2018〕21號文件取消的行政職權事項目錄(5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行使主體 |
改革意見 |
工作銜接和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企業集團核準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 |
縣工商質監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接受社會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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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016年修訂) |
縣交通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縣交通局一是要嚴格執行交通運輸部《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要求, 做好維修企業備案制度的落實, 及時公布相關信息;二是要加強維修企業日常經營行為監管,做好相關維修標準規范的落實,提高維修服務質量;三是要加強維修企業執法檢查,對維修企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四是要強化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推進維修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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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 《山西省農業機械化條例》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2006年農業部 原工商總局令第57號) |
縣農機局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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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維修企業服務,加強修理人員培訓,加大抽查檢查力度,暢通質量投訴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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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設立分公司備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 |
縣工商質監局 |
取消 |
取消備案后,縣工商質監局要加強建設維護信息系統, 完善規章制度,明確分公司設立信息要及時推送、及時更新、及時掌握,加強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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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營業執照作廢聲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 |
縣工商質監局 |
取消 |
取消審批后,縣工商質監局對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申請補領的,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媒體刊登作廢聲明,改為在審批部門官方網站免費發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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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30日印發